REQUIREMENTS / 各縣市要求
各縣市工地環境監測要求
各縣市對營建工地環境監測的要求差異很大:有的已納入開工許可或空污費抵換條件,有的仍在示範推廣。本頁依官方公告與新聞說明整理現況並附來源連結;個案是否適用,仍以主管機關核定為準。
全國共通規範
適用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》的工程;第 18 條另適用於面積達 1 萬平方公尺且工期達 1 年,或外運土石體積(鬆方)達 1 萬立方公尺者。
依作業情形採取抑塵措施,自動灑水是部分條文的可選方式。達第 18 條規模者,須依附表設置防制設施監測儀表及至少 2 支攝影鏡頭,影像與資料保存 1 個月。
防制設施監測儀表不等同 PM/噪音感測看板;本辦法未要求所有工地一律安裝此類看板或上傳同一政府平台。適用範圍及例外依第 3 條等規定確認。
各縣市現況
- 臺北市營建工地環境感測與平台上傳要求 跨局處管理機制|2026/1/1 起
一定規模的新開工工程須設置噪音與空污感測器;工程金額 2 億元以上須上傳環保局平台。 - 桃園市營建工地智慧化環境監測設備要求 正式公告|2026 年實施
第一級營建工程須設置整合影像、空品與噪音的監測設備並與環保局連線;環保局管理事項自 2026/10/1 實施。 - 臺南市營建工地智慧污染管理系統要求 污染抵換條件|個案核定確認
替代方案且營建空污費達 10 萬元以上的工地須設置智慧污染管理系統;接入影像與感測訊號即可納入環保局平台。 - 新北、臺中、新竹:工地智慧監測的推動情形 示範與推廣|非全市一律強制
三市以示範、輔導與評選推動感測與自動灑水,尚無全市一律的設備義務。
資料核對:2026/09/22
法規要求、政策推廣與示範案例分別標示;個案仍依最新公告、核定條件及平台對接確認辦理。安裝本設備不代表已完成法規符合性或機關驗收。
